发布者:谭国君|时间:2020年06月09日|229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A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(2015)富民一初字第1329号 原告杨X,女,1971年10月14日出生,汉族,务农,住四川省自市大安区,现住四川省富顺县, 委托代理人A,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, 被告A,男,1971年11月28日出生,汉族,务农,住四川省自市大安区,现住四川省富顺县,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A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、被告已和解为由,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 本院认为,原告A以已同被告B和解为由,申请撤回起诉,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,且撤诉理由正当,依法应予准许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,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,由原告A负担,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B下一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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